申请人:沈阳独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574723号“好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6304号“威尔瑟 WELL S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52053号“好好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33215号“好好先生 GOOD S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资料及百度翻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好先生”与引证商标一文字“WELL SIR”中文意译“好先生”、引证商标二、三文字“好好先生”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上衣;T恤衫;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