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长裕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81436号“博瑞轩品质改变生活BORUIXI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6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原稿、荣誉证明、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博瑞”,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