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57641号“木偶总动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木偶总动员》是一档由长隆集团冠名,广东卫视梦之队打造的大型原创木偶文化交流竞演节目。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与申请商标注册情形类似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木偶总动员”用在玩具等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