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龙祥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50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4563号“菲特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录像带剪辑;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游乐园;节目制作”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