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萤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58877号“萤木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41类、第43类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772230号商标、第10206598号、第15963751号、第13411036号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复审商品、第41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