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72074号“旺角烧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旺角烧腊 29572074

阅读:92280 2019-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世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72074号“旺角烧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3105号“旺角鲜捞”商标、第3304105号“旺角煲仔”商标、第8593063号…

  申请人:苏州世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72074号“旺角烧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3105号“旺角鲜捞”商标、第3304105号“旺角煲仔”商标、第8593063号“旺角老面户”商标、第5773104号“旺角豆捞”商标、第7020060号“旺角123迷你涮涮锅”商标、第26906279号“旺角甩米线”商标、第27795272号“旺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余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对本案结论认定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572074号“旺角烧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旺角烧腊 295720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6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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