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优医美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95972号“美比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635号、第8664376号“美 ”商标、第11048978号“美 ST”商标、第11673028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拍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中“比价”显著性较弱,“美”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