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42192号“EEG 24/7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EG 24/7及图 G1342192

阅读:68540 2019-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UNEEG MEDICAL A/S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2192号“EEG 24/7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文字、数字符号及图形组合商标,作为整体使用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

  申请人:UNEEG MEDICAL A/S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2192号“EEG 24/7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文字、数字符号及图形组合商标,作为整体使用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及特点,整体具备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获得注册,同时已在美国、印度等多个国家获得注册。申请人经查询发现,包含有“EEG”的商标已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获得注册。按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由英文、数字和图形组成,但其中图形和数字部分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EEG”,该显著部分为“electroencephalograph(脑电图描记器)”或者“electroencephalogram(脑电图)”的缩写,申请商标之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作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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