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拓缇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8398号“DIGITAL Media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并没有直接联系,不应被认为没有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二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进行使用,并且已经获得了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案件裁决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和图形组成,其中图形部分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DIGITAL MediaPRO”,其中“DIGITAL”可译为“数字的”、“Media”可译为“媒体”、“PRO”可译为“赞成者”,申请商标整体之含义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和服务的技术特性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