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麦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27417号“swiss line BY DERMA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wiss line BY DERMALAB”及图形构成,虽然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瑞士国旗近似,但基于申请商标已在瑞士获准注册,可视为该国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