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吉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81050号“赵鑫 ZHAO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29767637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6152号商标、第5917661号商标、第9825623号商标、第1043040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