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3196号“盈润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3006号“盈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