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兴泰季候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63152号“SEASON WIND Season Wi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其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868号“四季风SEASONAL WINDS”商标、第14434806号“YUE R GUO JI及图”商标、第7019600号“Sammili及图”商标、第5557625号“SEASONAL WINDS”商标、第15988563号“SEASONAL WIN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鞋、靴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SEASON WIND”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字母、引证商标四、五“SEASONAL WIND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操服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操服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操服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