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8710号“喔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喔喔 1658710

阅读:143368 2019-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喔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漆仁杰 申请人因第1658710号“喔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285号决定,于2018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喔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喔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漆仁杰

  

  申请人因第1658710号“喔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285号决定,于2018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喔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漆仁杰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658710号第29类“喔喔”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经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2、产品图片、画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阶段的有关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0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01年10月28日,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油炸土豆片、食用蛋白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销售合同、发票及证据2产品图片及画册涉及到的商品为牛奶糖、话梅糖、薄荷糖等糖果类商品及爽咽宝,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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