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阿县关府栋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56811号“GF关府栋梁GUANFUDONGL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24564号“COTTONFIELD C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9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06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