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2554号“LDC.Louis Dreyfus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DC.Louis Dreyfus Company G1322554

阅读:139861 2019-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OUIS DREYFUS TRADEMARKS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2554号“LDC.Louis Dreyfus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六类保险柜;金属包装…

  申请人:LOUIS DREYFUS TRADEMARKS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2554号“LDC.Louis Dreyfus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六类保险柜;金属包装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油及其衍生物的金属储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就其余商品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0018号“LDC”商标、第7031831号“亮都城 LDC PWRS及图”商标、第9187590号“潞安大成 LADC及图”商标、第10538204号“LDG”商标、第6810823号“SLDC及图”商标、第6891042号“SLDC及图”商标、第3826655号“Lidacheng及图”商标、第5658389号“利达成 Lidacheng及图”商标、第7377774号“LDC”商标、第5658387号“利达成 Lidacheng及图”商标、第6810822号“SLDC及图”商标、第6891041号“SLDC及图”商标、第6810821号“SLDC及图”商标、第6891040号“SLDC及图”商标、第6810820号“SLDC及图”商标、第6891039号“SLDC及图”商标、第6810819号“SLDC及图”商标、第6891038号“SLDC及图”商标、第6810817号“SLDC及图”商标、第6891036号“SLD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四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人正在与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五、引证商标七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做出的2018撤Y015075号撤销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做出的2018撤W03104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3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7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6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6、引证商标八经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做出的2018撤W03862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7、引证商标九经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做出的2018撤W03111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3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8、引证商标十经我局于2018年12月18日做出的2018撤W03920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9、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7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0、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6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1、引证商标十三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7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2、引证商标十四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6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3、引证商标十五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7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4、引证商标十六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6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5、引证商标十七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7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6、引证商标十八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5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7、引证商标十九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6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8、引证商标二十经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撤W03255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19、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并未收到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九、十三至二十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十九类、第二十三类、第二十四类、第三十二类复审商品、第三十六类、第三十七类、第三十九类、第四十二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在第六类指定商品上,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柜;金属包装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油及其衍生物的金属储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保险柜;金属包装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油及其衍生物的金属储罐商品上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保险柜;金属包装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油及其衍生物的金属储罐外的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柜;金属包装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油及其衍生物的金属储罐外的其余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LDC”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LDC”、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LADC”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矿石外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三十五类复审服务上,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其次,中国不接受批发和零售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下列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即,批发服务;有关能源、化工、食品、饮料、金属产品和农产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六类矿石商品、第十九类、第二十三类、第二十四类、第三十二类复审商品、第三十五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有关能源、化工、金属、食品、饮料产品和农产品的进出口代理服务;为广告目的提供的有关能源、化工、食品、金属、饮料工业和农业的版面设计服务;有关能源、化工、金属、食品、饮料产品和农产品的样品分发;公共关系服务、第三十六类、第三十七类、第三十九类、第四十二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六类其余复审商品、第三十五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2554号“LDC.Louis Dreyfus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DC.Louis Dreyfus Company G13225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5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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