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686052号“C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5808号“CRC 3-3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97796号“CR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2783号“铁通 RAILCOM C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7795号“CR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协商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8年5月21日做出的2018撤W01618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1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我委并未收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皮肤绘画用墨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CRC”与引证商标三文字“CRRC”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