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徕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255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8年2月27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3198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6140号图形商标在照相机(摄影)、距离记录仪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我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