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222756号“安居客房产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9694号“安居客 anjuke”商标经我局于2016年11月30日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10307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公告刊登于第163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