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之指挥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97446号“Larian Stud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13504号“LA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