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妍妍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15003号“NVB NeverB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8084号“M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8073号“M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