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顺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656047号“流量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合作协议及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流量观及图”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具体构成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