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幸福草(上海)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28655号“护牙小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护牙小站”,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