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氟托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04684号“氟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4476号商标、第4882608号商标、第1095481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