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狱天使摩托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80562号“HELLS ANGE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6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删减冲突服务事宜。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报送清单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HELLS ANGELS”译为“地狱天使”,与引证商标“地狱天使”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