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598155号“GRANDVIE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7458号商标、第80135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实现了并存注册。请求考虑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三、申请人是中国知名汽车制造企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介绍、宣传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RANDVIEWS”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GRANDVIEW”仅末尾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缆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缆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