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谐搬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86638号“Harmony Relocation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65231号、第27574258号、第2753017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0211号、第10607070号、第8124620号、第24439145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