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浩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6756号“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3855号商标、第101397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9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并无效,已不存在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