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鲸茶茶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禹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23356号“X WOW TEA鲸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32689号“鲸 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9172号“玩作 WOW TEA及图”商标、第5084364号“鲸音乐ORCA DIGITAL及图”商标、第14330188号“鲸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