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婴联邦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17198号“婴联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39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实际使用图片、租赁厂商合同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婴联邦”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婴联”,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婴联邦”与“英联邦”呼叫相同、汉字构成相近,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