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01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合同、结算单、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第903977号“XIAG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餐馆等,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5497号“金海 JINHAI及图”商标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