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餐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64001号“查查店chacha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7456919号“查E查学车CHA E CHA XUE CHE及图”商标、第16626356号“查查商城”商标、第15991106号“查查美妆”商标、第21796146号“查查背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查查店”、对应的汉语拼音“chachadian”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查查店”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查E查学车”、引证商标二“查查商城”、引证商标三“查查美妆”、引证商标四“查查背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