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冠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585482号“翼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唯一的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3942号商标、第14866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服务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翼虎”与引证商标二“虎翼”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