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14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0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13601号“NIC IS CO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4590008号“天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