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琳色生香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82061号“今朝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6112号“今津有味”商标、第19551402号“今朝有酒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异巨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在小红书、微信、微博上的宣传与推广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上的图片;申请商标在淘宝店铺、有赞微店上的推广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