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UIS VUITTON MALLETIER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4161号“EYE TRU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2827号“登高者EYE DENGGAOZHE及图”商标、第8663623号“登高者EYE MOUNTAINEER及图”商标、第18020944号“EYE MAN JUNYA WATANA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词条打印件、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复印件、相关报道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书包;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EYE TRUNK”,引证商标一、二、三外文“EYE”均位于较显著位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