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74262号“PRIMO IMPERATO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IMO IMPERATORE及图 G1374262

阅读:172873 2019-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穆斯林•扎比罗夫先生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4262号“PRIMO IMPERA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4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

  申请人:穆斯林•扎比罗夫先生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4262号“PRIMO IMPERA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4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PRIMO IMPERATORE”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较显著,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74262号“PRIMO IMPERATO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IMO IMPERATORE及图 G13742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4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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