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锦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1027号“蒙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使相关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肽”,其中“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