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93656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 G1193656

阅读:110561 2019-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93656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7591号“CONT…

  申请人: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93656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7591号“CONTIN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塑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

  二、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0118号“Continutal及图”商标、第5001595号“鹏斯客Continut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251号“康特能CONTIN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27029号“FANTINI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属别类的金属制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

  四、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制造、修理和拆卸陆地和海洋运载器,用于化学工业、农业、采矿、纺织品、食品和饮料、建筑和包装工业的金属、木材、橡胶和塑料加工机械”商品应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进行拆分翻译,并重新进行类似群的划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448号“CONTINENTAL”商标、第3289017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第3592250号“康特能CONTINENT”商标、第7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27029号“FANTIN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676号“CONTIN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正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于制造、修理和拆卸陆地和海洋运载器的木材加工机械;化学工业用木材加工机械;农业用木材加工机械;采矿工业用木材加工机械;纺织工业用木材加工机械;食品工业用木材加工机械;饮料工业用木材加工机械;建筑工业用木材加工机械;包装工业用木材加工机械;上述所有产品专用于航空航天飞行器动力设备、航空航天飞行器活塞引擎、航空航天飞行器涡轮引擎及其零部件和控制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

  五、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249号“康特能CONTIN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

  六、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查(监督)、救生和教学设备和仪器;录制、接收、传输以及再现模拟和/或数字信号、以及图像和声音的装置,天线,收音机,电视机,电话,包括视频电话”商品应重新进行类似群的划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5774号“Cantinent”商标、第4894647号“CONTINENTAL CONDUCT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7003号“CONTINENTAL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权利相冲突的“不属别类的测量设备和仪器;不属别类的电气设备和仪器;不属别类的检验(监督)设备和仪器;测量装置和仪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恒温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用于距离、轴载监控、加速度、速度、引擎速度、扭矩、偏转速率、压力、液位、流体供应(尤其是燃料和清洗剂流体供应)、高度、冷却剂温度、充气压力、电力、空气质量、气团、油面、油压、位置、方向舵位置、温度、行程、行程距离、风力和水深的测量、警告和显示装置和仪器(上述均非用于航空航天飞行器);图像传输和再现装置;探测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录制模拟和/或数字信号的装置;录制图像和声音的装置;接收图像和声音的装置;传输图像和声音的装置;再现模拟和/或数字信号的装置;再现图像和声音的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包括磁卡的录制盘”商品上的驳回。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七、在第12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正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八、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铅字,印刷板,非纺织品印刷橡皮布,及其组件和附件,上述不属别类”商品应重新进行类似群的划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245号“康特能CONTINENT”商标、第16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68421号“CONTINE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九、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323号“Continent”商标、第3592243号“康特能CONTINE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七、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十、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材料(非金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119号“CONTIN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十一、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1243号“POLOTEX及图”商标、第105612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十二、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239号“康特能CONTIN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十三、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8159号“康特能CONTINENTAL INDUST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十四、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793号“CONTIN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十五、在第42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379号“康特能CONTINENT”商标、第12165897号“Continental Structural Pla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

  十六、除引证商标九、十四、二十、二十一、二十六以外,申请人已对其他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或异议申请。

  综上,请求待诸引证商标相关案件完成后再行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9类、第19类复审商品及第4类、第8类、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24类、第28类、第37类、第40类、第42类全部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撤销申请、异议申请或转让申请案件材料;2、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信息、介绍、报道等;3、“INDUSTRIE”网络词典翻译。

  经复审查明:1、在第6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并未引证国际注册第727029号“FANTINI及图”商标;在第8类商品上,除引证商标十以外,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2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68421号“CONTIN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七、十、十一、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制靴用油脂;矿物油;工业用蓖麻油;润滑脂;汽车燃料;矿物燃料;照明用蜡;除尘粘合剂;润滑油”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三现指定使用在“工业用蜡”一项商品上,该两件引证商标的专用期分别至2019年4月27日、2019年4月20日止,处于宽展期内。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引证商标六因注册未满三年其撤销申请已被商标撤三字[2015]第W018628号决定予以结案,引证商标十七已被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3425号决定不予撤销,故引证商标五、六、十七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5、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工业用金属龙头;机器和机床;马达(车辆用的除外);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大农具”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八在孵化器一项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6、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三已经异议程序被依法不予注册。

  7、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六已被商评字[2014]第000010725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其注册申请,故其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1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塑料”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未加工塑料;橡胶溶剂;合成吸油材料;硫化加速剂;硫化制剂;制动液;用于工业、科学的化学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因引证商标一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包括发动机燃料)和照明材料、润滑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现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蜡”一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6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属别类的金属制品”一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金属建筑物;五金器具和金属小五金件;金属管和挠性管件;金属软管和管子连接器;金属歧管、接头和适配器;不属别类的金属软管和管子接头、配件;通风和空调系统用金属公称管和管子;金属铸模”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因引证商标四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四、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所有产品专用于航空航天飞行器动力设备、航空航天飞行器活塞引擎、航空航天飞行器涡轮引擎及其零部件和控制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和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各种类型的马达和引擎组件,包括电动马达及其组件(陆地车辆和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马达和引擎用电动启动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等二十项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因引证商标七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二者之间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用电动启动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升运带(机器组件);带式输送机;机械式车辆千斤顶;草坪剪草机(机器);非手工操作的农业器具;马达驱动的发电机(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用于制造、修理和拆卸陆地和海洋运载器,用于化学工业、农业、采矿、纺织品、食品和饮料、建筑和包装工业的金属、木材、橡胶和塑料加工机械;不属别类的乘客输送机;金属配件(喷枪或喷雾器的附件)”十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运输机(机器);马达和引擎起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CONTINENTAL”,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十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和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五、在第8类商品上,因引证商标十、十一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六、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和仪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恒温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用于距离、轴载监控、加速度、速度、引擎速度、扭矩、偏转速率、压力、液位、流体供应(尤其是燃料和清洗剂流体供应)、高度、冷却剂温度、充气压力、电力、空气质量、气团、油面、油压、位置、方向舵位置、温度、行程、行程距离、风力和水深的测量、警告和显示装置和仪器(上述均非用于航空航天飞行器);图像传输和再现装置;探测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包括磁卡的录制盘”六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六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电磁阀;各种类型的马达和引擎组件,包括电动马达及其组件(陆地车辆和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电动控制和调节装置(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包括其用于车辆转向和控制、用于提高行驶安全、行驶稳定性、悬挂质量和减低噪音的处理器和传感器”等五十七项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因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查(监督)、救生和教学设备和仪器;车辆电压调节器;轮胎压力表;光电元件;意外事故数据记录器,处理、开关、转换、存储、调节和控制电用设备和仪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录制、接收、传输以及再现模拟和/或数字信号、以及图像和声音的装置,天线,收音机,电视机,电话,包括视频电话”六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麦克风;恒温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CONTINENTAL”,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阀”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七、在第12类商品上,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二者之间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八、在第16类商品上,因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九、在第18类商品上,因引证商标十八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鞭子,挽具和马具,包括不属别类的衣箱和包,尤其是旅行包,公文箱和手提包,文件夹,钱夹,小皮钥匙袋;大衣箱和旅行包”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旅行箱;公文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文字“CONTINENTAL”与引证商标十七“Continent”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伞、女用阳伞以及拐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十、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材料(非金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建筑用非金属硬管;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用于通风和空调装置的非金属导管;非金属水管(组件);非金属或塑料制水管阀”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因引证商标十九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十一、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印刷机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十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以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十二、在第28类商品上,因引证商标二十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十三、在第37类服务上,因引证商标二十三未获准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十四、在第40类服务上,因引证商标二十四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十五、在第42服务上,因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的开发;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技术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核定使用的“工程学(塑料领域);产品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CONTINENTAL”,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6类指定使用的商品应重新进行类似群的划分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马达和引擎用电动启动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升运带(机器组件);带式输送机;机械式车辆千斤顶;草坪剪草机(机器);非手工操作的农业器具;马达驱动的发电机(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用于制造、修理和拆卸陆地和海洋运载器,用于化学工业、农业、采矿、纺织品、食品和饮料、建筑和包装工业的金属、木材、橡胶和塑料加工机械;不属别类的乘客输送机;金属配件(喷枪或喷雾器的附件)”十项复审商品、第9类“不属别类的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查(监督)、救生和教学设备和仪器;车辆电压调节器;轮胎压力表;光电元件;意外事故数据记录器,处理、开关、转换、存储、调节和控制电用设备和仪器(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录制、接收、传输以及再现模拟和/或数字信号、以及图像和声音的装置,天线,收音机,电视机,电话,包括视频电话”六项复审商品、第18类“鞭子,挽具和马具,包括不属别类的衣箱和包,尤其是旅行包,公文箱和手提包,文件夹,钱夹,小皮钥匙袋;大衣箱和旅行包”两项复审商品、第24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4类、第6类、第8类、第12类、第16类、第19类、第28类、第37类、第40类复审商品/服务及第7类“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和航空航天飞行器用的除外)”等其余复审商品、第9类“电磁阀”等其余复审商品、第18类“雨伞、女用阳伞以及拐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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