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画廊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3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被驳回所引证的第21186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