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38689号“中强科技 ZHONGQIANGKE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强科技 ZHONGQIANGKEJI及图 30538689

阅读:125310 2019-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淄博博山中强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8689号“中强科技 ZHONGQIANG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340号“中强”商标、第27799273号“中强”…

  申请人:淄博博山中强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8689号“中强科技 ZHONGQIANG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340号“中强”商标、第27799273号“中强”商标、第2015429号“ZHONG QIANG及图”商标、第1674560号“英利YingLi及图”商标、第30076627号“助骑士ZHUQISHI及图”商标、第13801645号“鸿智 ZHONGZHI及图”商标、第27712874号“中强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所在地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强科技 ZHONGQIANGKEJI及图”与引证商标四“英利YingLi及图”、引证商标六“鸿智 ZHONGZHI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强科技 ZHONGQIANGKEJI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强”、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ZHONG QIANG”、引证商标七“中强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整流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高压防爆配电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电气测量用稳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核定使用的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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