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满平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信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50535号“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4598号“TheLAB”商标、第24993640号“Labs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可以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LAB”、引证商标二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Lab”可译为“实验室”(见《外研社现代英汉词典》第565页)。“实验室”与引证商标一“实验室”汉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