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富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创世大都商贸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为捷易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3日对第13777459号“M&6”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MM⑥”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人在中国已拥有“MM⑥”系列商标的在先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69481号“MM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29425号“MM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28443号“MM⑥ maison martin margie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MM⑥”商标就在中国广泛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在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国家图书馆检索品牌的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予以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捷易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 2016年6月作出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创世大都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引证商标一、三由申请人提出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申请,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均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连指手套、长裤、短统袜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十字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的权利冲突。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文字“M&6”,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标识之一的“MM6”相比较,其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区分,易误认为是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男式、女式和儿童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第三,由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了调整,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