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67659号“酚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酚享 29467659

阅读:49312 2019-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维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7659号“酚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

  申请人:爱维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7659号“酚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酚”是一类有机化合物,可用于防腐剂、杀菌剂,申请商标“酚享”指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中含有该种化合物,从而对商品的原料、功能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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