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9158号“七星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旅游景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即“法无禁止即自由”。申请人对七星湖景区享有所有权,可以在第39类服务上注册该标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七星湖”为鄂尔多斯市旅游圣地,作为商标用在旅行预订等复审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