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96291号“科尔沁尼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科尔沁尼亚”整体已形成有别于我国行政区划“科尔沁”的其他含义,且申请人多件包含文字“科尔沁”的商标在多个类别已经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