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五美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尊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80223号“岭南国子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1861号“嶺南美術馆”商标、第12590267号“岭南教育 Lingnan LINGNAN EDUCATION LINGNAN EDUCATION GROUP EST.1993及图”商标、第6602174号“岭南画院 Lingnan Painting Institute”商标、第6945896号“嶺南會”商标、第1749644号“南岭及图”商标、第28934711号“岭南礼学书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2、含有汉字组合“岭南”的商标列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岭南国子学堂”与引证商标一“嶺南美術馆”、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岭南教育”、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岭南画院”、引证商标四“嶺南会會”、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南岭”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