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艾世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8719号“加賀の光彩と綠付金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綠付金箔”是一个整体,表示源于日本金泽的一种名为“绿付”的制作金箔的传统技法,申请商标中所含“金箔”字样是对商品原料的如实描述。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宣传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加賀の光彩と綠付金箔”,其中包含的“金箔”二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