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兰桂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279824号“兰桂坊LanGu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9706号“兰桂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6841856号“兰桂坊厨房”商标、第1331868号“兰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月饼;饼干;面包;燕麦食品;蛋糕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其余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月饼;饼干;面包;燕麦食品;蛋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