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深度资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47420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489号决定,于2018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复审服务上使用,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既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是一家为各行业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技术型公司。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品牌之一,被广泛运用并在公司门面及各场合等标识复审商标的图样。经被申请人宣传经营,在同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照片、年会照片、抽奖券照片、公众号截图;
2.业务受理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3.公司照片、年会照片、抽奖券照片、公众号截图;
4.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体现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在案证据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毫无关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限内的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2017年12月2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3中的公司照片、抽奖券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和复审服务,且均为自制证据;年会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公众号截图显示的服务均为商标代理服务,未显示复审服务和形成时间。证据2中的部分业务受理表形成时间早于指定期间,且均无相应履行证明,不能证明该业务受理表已实际履行;证据4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且缺乏对应的合同与之形成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